根据《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》相关规定,为保证分院正常的教学、生活秩序,保证学生安全,经分院教务办、学生工作办研究决定,特制定本请销假制度:
1. 学生节假日请假外出,要写请假条,内容包括请假理由、往返时间、联系方式、目的地及其目的地联系方式,并请辅导员在上面签字同意。再向班长请假备案,并通知寝室长。
2. 请课假,学生要持分管辅导员、任课老师签字同意的请假条,到分院学工办领取课假请假单,并让辅导员、分院领导分别签字同意。
3. 请假学生必须按预定时间返回学校,一般情况不准通过电话或委托他人续假。确有特殊情况,无法在规定之时日返回,需要续假,本人一定要通知辅导员,然后辅导员通知分院办公室主任和教务主任。
4. 无故逾期不归、或不听从分院请假安排的,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、通报批评和相应的纪律处分,最高可以进行退学处分。
5. 未经批准,夜不归宿者,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;经教育不改者,给与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。
6. 学生请假理由要真实、充分,病假需提供有关证明,并有医院签字方可有效,不准使用不正当手段欺瞒老师,如有发现,一律严惩。
7. 返校后要立即向班长销假,班长当天内向分管辅导员销假。
8. 学生在请假期间,在外活动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后果自负。
9.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由教务办、学生工作办负责解释。
机电与能源工程分院学生工作办
2007年9月10日